近日,安徽省卫计委等发布《关于公布安徽省基本医疗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的通知》,公布了按照2014年基本用药中标价、2012年县级医院药品中标价制定的《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要求参照执行。业内人士认为,尽管此次公布的医保支付参考价可视同为安徽省级中标价,重在参考,能否真正以此作为支付价还有待观察,但安徽省勇于尝试的行为值得称道,可谓药价改革先行者。
此轮药品价格改革始于去年11月25日国家发改委下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提出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医保药品价格将由医保部门接手制定支付基准价。今年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取消大部分药品价格政府定价,通过医保支付等方式平衡费用,努力减轻群众负担。
“取消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是深化医改、保障医疗能力可持续发展、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基础。创新药、临床急救药将通过价格谈判机制及时纳入医保,让群众及时分享创新成果。我们相信,药价会在价值与支付能力之间找到平衡点。”3月4日,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在今年“声音·责任”医药界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上如是说。会上,20余位“两会”代表、委员签署了《关于科学制定“医保支付价”推动医改健康发展的建议》。
医保准入:艰难不只一点
几年前,一位医保权威人士曾清晰地向业内阐述其观点:医保是保基本,医保基金不具备支持创新的职能。
总体而言,在我国,创新药进入医保异常艰难。全国人大代表、贝达药业董事长丁列明表示,国家医保目录最近一次调整是在2009年。2009年至今,无论多好的新药,都没有机会进入医保目录,即使是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前卫生部部长陈竺誉为医药“两弹一星”的抗癌新药凯美纳也不例外。
据了解,我国肿瘤药物在研数量与其他发达国家有着显著差异——我国仅有11个,美国有272个,英国有41个,韩国有40个。而更令人感到无奈的是,目前尚无肿瘤靶向药物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全国人大代表、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武贤告诉记者:“我建议增加创新药品在医保目录的数量,提高患者临床必需的创新药的可及性,探索建立动态调整的高价值药品谈判报销体系。”
事实上,临床专家对医保目录中创新药少体会尤深。知名肺癌治疗领域专家、广东省人民医院副院长吴一龙说:“肺癌临床治疗中靶向药物使用作用重大,但由于价格昂贵,靶向药物没能进入医保,一些患者因无力承担相关医疗费用而耽误了治疗。”
随着我国国力的增强,国家惠民政策逐步落实,医保保障水平不断提升。2014年,我国医保覆盖面达到95%以上。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20元提高到380元”。医保大门正逐步向新药敞开。
以价换量:企业心甘情愿
近几年,谈判机制已成为创新药进入地方医保的途径。丁列明高兴地告诉记者,目前,通过与浙江省和青岛市有关部门的谈判,贝达药业的凯美纳已被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在浙江省,患者支付20%(自费1万多元),就可终身服用凯美纳,省内医保对凯美纳的支出为每年7000万~8000万元。丁列明十分希望借助此次药价改革,更多的新药能够进入医保目录,“让利降价也情愿”。
更为可喜的是,多地医保部门都在积极探索建立价格谈判机制。例如,江苏省于去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建立谈判机制将创新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决定建立谈判机制,将江苏省药品生产企业自主创新的药品优先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恒瑞、豪森、正大天晴、康缘等知名药企均有机会受益政策暖风。
新药进医保,企业能让多少利?去年某跨国药企的分子靶向药物通过谈判,以低于其市场零售价10%的价格加入了青岛特药项目。该企业有关负责人称这“体现出企业极大的诚意”。
“降幅在5%~10%比较合理。”江苏某药企负责人认为,企业在新药研发过程中投入很大,希望3~5年内有20%~30%的利润回报。如果降幅太大,利润就得不到保障,新药研发的动力就不足了。
研发投入能否在医保范畴内获得回报,即医保如何支付新药价格,是创新型药企产品进医保最大的纠结。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萧伟就担心,采取药品基准价管理后,创新药物将与仿制药物同台竞价。这势必挫伤药企创新药物研发积极性,将对整个制药产业的创新驱动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丁列明也认为,医保支付价过低,不利于医药产业发展、企业投身创新。
价格制定:兼顾各方利益
科学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对深化医改、促进保障能力可持续和维护公平竞争十分重要。“改革医保支付制度的核心是,将医药政府定价改为由医药服务提供者与医药服务费用支付者构成的新型医药市场的市场定价。具体到药品医保支付价,其实质就是适用于按项目付费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也就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零售市场价,而这个价格即医保基金要全部支付的价格。”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秘书长熊先军表示。
那么,如何通过价格杠杆既保护企业创新热情,又提高药物可及性,同时还能保证医保基金不至于穿底呢?
河南省发改委的一位官员认为,对同种药品中具有创新性质或质量具有显著优势的药品,可制定有区别的支付指导价格。这也是日本、我国台湾等地采用的做法。他建议,对肿瘤等恶性疾病以及目前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患者使用的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可在支付价格的基础上预留20%~50%的研发费用。且试点期间,支付指导价可两年调整一次或随时进行调整。
在萧伟看来,制定新药医保支付价时,相关部门还应综合考虑药品创新性和重大疾病的刚性需求;考虑科研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以及针对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均一性而产生的技术成本、质量成本和管理成本。此外,药品生产所用原药材价格的大幅上涨及原药材基地化等因素对产品成本的影响也不能忽略。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公司董事长凌沛学则建议,价格谈判时,国外的原研、专利品种需提供包括产地国在内的至少3个国家在售最低价格作为参考依据,然后由中央政府部门牵头召集相关专家制定医保支付价格;国内创制新药以原辅料成本的价格倍数及同类可替代产品的日服用量倍数作为参考,由专家团队制定相应的医保支付价格。
事实上,众多业内人士都在为给创新药争取理想的医保支付价建言献策。近日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顾昕教授透露,目前已基本确定的医保支付价制定三大原则之一便是差别定价。鼓励研发创新,对同种药品中具有创新性或优质的药品基准价可高于同种药品,但需严格控制差价率幅度。这意味着,在实行医保支付基准价的情况下,创新药或者独家剂型仍享有一定的优势。
“医保基金管理方面需要加强内涵式建设和发展,我们还要注意提高医保管理精细化水平,如结合门诊统筹改革,完善起付额度限制;制定科学的医保控费机制,防止医疗机构药品实际支付价格与支付指导价格出现较大价差等。”上述河南省发改委官员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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