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省份,要继续完善、规范管理;尚未建立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工作进度,务必在今年内建立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要实行动态管理,对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行贿行为的企业或个人要及时予以公布。对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要坚决取消其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2年内不得接受其任何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本地医疗机构2年内也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坚决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贿行为。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对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发现一起,查办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
通知明确,对收受商业贿赂的有关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收受商业贿赂但尚未触犯刑律的从业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直至解聘,以及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于收受商业贿赂数额较大、时间较长、情节比较严重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知强调,各地要切实抓好长效机制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一是指导医疗机构继续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不当处方院内公示和点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等制度,严格规范医生处方行为;
二是切实抓好药品集中采购有关制度规定的落实,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是要合理确定医院领导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涉及基建、项目招投标、药品采购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实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四是对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的人员,要定期交流轮岗,并形成制度。
通知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避免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和临床科室有关药品、高值耗材用量信息,对于违反规定,不仅要对当事人从严处理,而且还要严肃追究医院有关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