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界的行业协会,则积极组织医院管理者和医护人员学习《侵权责任法》。有医生坦言,该法给医院带来不少新压力。
《侵权责任法》用11个条文的篇幅,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对此,不同的人有着不同解读。
与以往法规相比,这部新法初步终结了医疗纠纷诉讼的“双轨制”,对医患双方都提供了新的保护与新的制约。对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分层次规范,也赢得不少专家的称赞。在北京中医药大学客座教授卓小勤看来,这对医患关系的调整无疑会有积极作用。
然而,立法过程中博弈力量的不对等,造成了《侵权责任法》在某些环节的不足,甚至倒退。可以预见,在公立医院改革未获实质性突破的背景下,仅凭这部法律,仍难以缓和医患之间的紧张气氛。
诉讼井喷隐现
以往,中国医疗纠纷被分成了“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两类,在诉讼中的鉴定方式也被分为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两类。而在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下,医疗纠纷的诉讼,将统一为医疗侵权。曾任北大医院“非法行医”案患方代理人的卓小勤认为,这是一种颠覆性的制度变化。
根据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当医患双方针对是否发生医疗事故产生争议时,应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在现实中,“医疗事故”却仅只是医疗纠纷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通知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需要进行鉴定的,可采用司法鉴定。
患者一方往往更青睐以“非医疗事故”提起诉讼。因为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负责组织。医学会虽然具有医学专业知识方面的权威性,但它与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关系暧昧,有“老子鉴定儿子”的嫌疑。再加上鉴定专家不以个人身份对鉴定结果负责,可以不出庭接受质证,因此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缺乏中立性和公信力。
更现实的是,“非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多、标准高。北京市卫生法学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主任张云林表示,“非医疗事故”致患者死者的,患者家属可以得到死亡赔偿金,最高可达53万元。
甚至某些医院也害怕自己被定性为“医疗事故”,因为这意味着可能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以及名誉上的损失,它们宁可“花钱买名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友军表示,这种“双轨制”受到了法学界的激烈批评,因为它违背了法治社会“类似问题,类似处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