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要求,每个乡镇至少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因乡镇撤并造成当地居民就医不方便的地方,可设立卫生院分院。国家采取多种形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应有一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应当达到《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意见指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使用配备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内增补的非目录药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中标企业统一配送。禁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制定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调动人员积极性,促进乡、村卫生机构运行机制的转变。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考核结果作为补助经费的发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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