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劣质油还大肆购买,然后勾兑销售谋取暴利。记者从省法院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被告人李昊庆因犯销售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肥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昊庆在明知济南发达油脂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油脂为劣质油的情况下,自2008年9月至2011年7月,先后五次购买约11924斤的该类油脂并将其中9924斤按照1:4的比例与食用豆油勾兑,后作为散装食用豆油销售给他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昊庆为获取非法利润,在食用油中掺入有害非食品原料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到2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鉴于李昊庆系自首,肥城市人民法院依法从轻处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还通报了另外两个案例:一是范光购买25公斤以上的“瘦肉精”原粉加工勾兑后全部销售案,经利津县人民法院一审、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范光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二是被告人卞延磊等6人购买“瘦肉精”原粉共计15公斤加工销售案,此案经兖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卞延磊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其他5人也分别被判处刑罚。
新闻发布会还透露,2011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21件,判处犯罪分子35人。另有部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追究了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