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些国家出现了4-甲基甲卡西酮的滥用问题。为防止该品种的滥用问题蔓延至我国境内,引发社会和公共卫生问题,2010年8月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4-甲基甲卡西酮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4-甲基甲卡西酮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和进出口等活动。
我国未批准4-甲基甲卡西酮作为药品上市。经检索我国药物滥用监测系统,也未发现4-甲基甲卡西酮滥用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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