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流传着这样一个段子:“中国人通过食品进行化学扫盲:我们从大米里认识了石蜡;从辣椒酱里认识了苏丹红;从猪肉中认识了盐酸克仑特罗;从奶粉中认识了三聚氰胺;从小龙虾中认识了草酸……”在戏谑调侃背后,反映的却是现实生活中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
日前,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称“两高两部”)联合对外公布《通知》,要求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通知》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提出具体要求。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统计显示,2009年6月以来,工商部门查处食品违法案件2.1万起。同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食品安全案件190余起,逮捕犯罪嫌疑人230余名。但是,此类案件的判决量刑却难令公众满意。
现行《刑法》中,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高刑罚为死刑。但是,在近几年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却并没有适用这些罪名判处死刑的案例。如一个涉嫌生产销售数十吨三聚氰胺奶粉的主犯,最后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且缓刑三年。这样的刑事打击力度不足以震慑罪犯,也不足以制止此类犯罪行为的继续发生。
现在,罚不怕的结果就变成了反复违法、反复受罚、又反复违法,这是十分可怕的。因为在这种周而复始的反复中,违法行为越来越习以为常,在毫无惧怕的前提下,违法的程度越来越深,法律的尊严荡然无存,约束被胡作非为抛诸九霄云外。因此才有接踵而来的孔雀石绿、漂白粉、三聚氰胺、洗虾粉……让人觉得应接不暇,手足无措,天呐,不吃是死,吃也是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就认为:“惩罚性赔偿不但会使不法商家受到严厉的处罚,还可以鼓励受害人起诉揭露企业的不法行为,能最大限度地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美国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很值得借鉴。麦当劳曾为咖啡烫人付出286万美元的巨额赔偿。此案之后,麦当劳咖啡杯醒目处出现“小心烫伤”提示,咖啡温度也降到了7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