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肺癌的赵某被医院诊断为肺结核治疗了一个多月,其死亡后,医院被认定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不足及过失。近日,通州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赵某的家人共计5万余元。
2012年9月,40多岁的赵某因身体不适到被告医院诊治,医院诊断其为肺结核,用肺结核的药物治疗了一个多月。但赵某没见好,且症状加重,于同年11月到另外一家医院治疗,结果被诊断为肺癌,住院61天后医治无效死亡。
赵某的家人认为,第一家医院的诊疗过错导致赵某死亡,在调解无效后诉至法院索赔共计34万余元。医院则认为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认为,肺结核和肺癌比较容易混淆,医院应该高度谨慎并注意鉴别,第一家医院在诊断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在为赵某治疗时未对其出现的体征反应引起重视,未进行必要的检查,诊断其为肺结核,存在医疗不足。
法院认为,虽然赵某的死亡是癌症自然发展的结果,但第一家医院在对赵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不足及过失,该过失与赵某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负一定责任。
法院结合医院的过错程度并参考鉴定意见,判令医院赔偿赵某的家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4万余元,并支付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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