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年版)》,在原有2007版目录的基础上,增加检验项目422项,调整检验项目108项,删除检验项目43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目录》规定以外的检验项目。该《目录》自即日起执行,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卫医发〔2007〕180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相关人员介绍,原卫生部于2007年印发了《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随着大量新技术、新方法引入医学领域,医疗机构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也应依据临床需求,不断进行定期调整。2007年~2012年,原卫生部共微调了7项临床检验项目,2013年版《目录》是对临床检验项目一次较大的调整。
该人员介绍,2013年版《目录》新增检验项目的原则是:临床有需求,且已获得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97个新项目;已经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的;将原目录的组合项目拆分而形成的具体检验项目。调整检验项目的原则是:检验项目的名称已更新或原目录的项目归属类别不当。删除检验项目的原则是:项目重复的;目前临床已经很少使用,临床专家认为已没有临床意义,且未列入发改委价格目录的;有新的检验项目代替的。
公众可登录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查看详细检验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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