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不能从零售商处购药
今天(12月28日)是为该办法草案征求社会意见的最后一天。“办法”中强调,医疗机构不得有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从药品零售企业采购药品;不凭处方使用药品;使用过期或者失效的医疗器械等行为。
业内人士介绍,禁止医院从零售商处购药,有助于提高患者用药的安全系数。因为零售企业相对批发企业少了药品质检环节,一些不法零售商贩趁机将假劣药品以低价卖给医院,给患者用药带来隐患。
药店有奖促销可罚万元
“办法”还规定:不允许药店从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制剂、超出许可经营范围经营药品。针对一些药店同时配售洗发水、食品、饮料等行为,“办法”提出:不允许药店在药品柜台、药品货架摆放药品以外的商品;不允许在药店内不同的柜台(货架)摆放同一药品。药店进行有奖促销药品,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罚款。
药房“白大褂”要建健康档案
从医院、药房的“白大褂”手中接过药品,很少有人会想到这些销售人员本身的健康状况。“办法”要求,药房和医院直接从事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验收、付货及直接投递药品的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这些人员如果患有传染病可能污染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在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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