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近日出台的《黑龙江省基本药物配送管理办法(试行)》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设定准入门槛,要求配送企业应具备取得药品经营许可、通过GSP认证;有较强的药品配送响应能力,连续三年在本市药品经营行业中经营规模、销售额等综合指标位居同行业前列;近年来未发生药品质量事故,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配送企业的遴选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工商、药监等部门审核,通过审核的配送企业名单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站公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在已通过资质审核的企业中遴选一家为本行政区域内唯一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经省级部门同意,乡镇卫生院可接受配送企业委托负责辖区村卫生室的药品配送供应工作。
《办法》同时明确,配送企业如在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供货质量不合格、以非中标品种替代中标品种、不按规定进行网上配送、向采购人提供“回扣”以及向科室和个人提供“开单提成费”等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挂网警告;情节较重的列入不良记录、取消配送资格。对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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