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但对于原先规定的晚婚假7天如何处理未予涉及。
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今后上海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7天婚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国家规定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30天生育假;而配偶的陪产假也将调整为10天。新的条例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副书记邬惊雷表示,由于修改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只有原则性规定,各省市一般都通过地方立法规定了30天或60天的晚育假。上海原来规定的晚育假为30天,即晚育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考虑到上海大部分女性初育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晚育年龄,因此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
《修正案》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30天生育假。这也意味着,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无论是一胎妈妈,还是二胎妈妈,都可以享受至少128天产假。
《修正案》还规定,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邬惊雷表示,《修正案(草案)》拟将原来3天的晚育护理假调整为配偶陪产假时,“对于假期的具体天数,也曾考虑过7天、10天、15天等方案。考虑到社会普遍认为晚育护理假3天较短,为了体现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的人文关怀,支持南方对生育妇女进行照护,同时兼顾用人单位负担等因素,经协调,综合平衡各方面因素,根据多数意见,将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0天。”同时,上海卫计委还表示,陪产假含双休日,但遇国定节假日则顺延。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加上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支付生育生活津贴所需的资金将有较大幅度增长。对此,邬惊雷表示,拟保持资金渠道不变,即仍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如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将由市级财政按规定程序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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