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居民患重特大疾病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除了求助社会医疗保险负担个人自付部分,个人自费部分是必须由患者自掏腰包的。记者从坦洲镇政府获悉,该镇在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及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基础上,制定《坦洲镇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并于2日起实施。
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中府办〔2013〕82号)规定,该镇针对坦洲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对象制定了该救助办法,对其重特大疾病住院产生的个人自费部分实行分段式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及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后,个人自付部分由市级医疗救助资金负担。而针对个人自费部分,由镇医疗救助资金负担,实行分段式救助,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由镇医疗救助资金负担50%,20000元以上(不含20000元)超出20000元的部分由镇救助资金负担60%。医疗救助金按每次住院或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计算,不能多次并计,重特大疾病年累计救助资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据了解,坦洲镇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为参加了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持有由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城镇三无人员(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或赡养人)等。
该办法解释,其所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指困难居民在享受了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及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后,对其核准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比例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中山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特定病种门诊医疗”,指的是肾移植术后(限抗排斥治疗)、骨髓移植术后(限抗排斥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限长期透析治疗)、肝移植术后(限抗排斥治疗)、血友病及恶性肿瘤(放、化疗)等五种由社保部门核定的特定病种所产生的门诊费用,可视同住院申请医疗救助。
另外,今年1月1日后、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事项,也将按照该办法规定予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