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12月2日举行第四十次主任会议,决定本月9日至10日召开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主持会议。会议听取了关于《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和《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决定将两个条例(草案)提请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控烟条件第五条内容为:
上海市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室内外区域;
(二)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四)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座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图书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七)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八)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九)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
(十)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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