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男女因女方欲与前夫复婚,男子劝告不成后,去女方家砍人纵火,致5人死亡。
1月3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方某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以被告人方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35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等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874.3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柴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4元。
2009年上半年,方某与李某某在各自离婚后相识并同居。后两人的关系出现矛盾,李某某于2011年3月中旬搬至前夫家居住,打算复婚。方某多次劝阻未果,心生怨恨。3月31日,方某骑摩托车到杨林乡城山舟一杂货店内购买了一把刀后,来到李某某的父亲家。方某将摩托车堵在李家大门口,把摩托车的油管砍断后,用打火机点燃。李某某父亲见状上前制止,方某即持刀朝其头部砍去,将其砍倒在地。屋内的其他人争相往外跑,方某随即持刀追上李某某的母亲陈某和李的婶婶何某,朝两被害人头部各砍数刀,将两人砍倒在地。见三被害人躺在地上呻吟、扭动,方某又朝他们的头部狠砍数刀,直至被害人不再动弹。之后,方某将李家一楼三间房内床上的被子点燃,将堂屋里的两个煤气罐打开,放火焚烧房屋。随后,方某来到李家屋前的地坪里,持刀将对其进行劝阻的村民李某平、李某荣、柴某、杨某某等人砍伤。转身又将停放在李家门口附近的摩托车、自行车等物推进大门口燃烧的火堆中,将其全部烧毁。村民柴某某见李家房屋着火,过来询问情况。方某持刀冲过去朝其头部砍去,柴某某被砍后往地坪旁的稻田内跑去,方某追上前,将其砍倒在稻田里,朝其头部猛砍数刀,致其当场死亡。不久,方某又持刀将经过此地的被害人方某砍倒在地,并对其头部猛砍数刀。之后,公安干警赶赴现场并鸣枪警告,方某才放下砍刀束手就擒。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因感情纠纷,为报复而故意杀人,致5人死亡、1人轻伤、2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方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住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方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方某故意杀人的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予严惩。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