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终审,公益机构建议修改《教师资格条例 》中有关艾滋歧视条款
法院认为教育局在教师招聘中采用公务员 体检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拒绝艾滋病感染者从事教师行业属于合理的限制。而原告律师和相关法律专家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对国家保护艾滋感染者就业权相关法律的误读。
记者3月24日从相关部门获悉,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二审比较“低调”,判决书 显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称“本判决为终审判决”。3月23日,获悉判决结果后,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再次向教育部寄出了建议信,建议尽快出台教师聘任制实施的步骤和办法,对《教师资格条例》中的“无传染性疾病”等与现有法律相冲突的规定进行审查修订。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吴是安徽省安庆市一名大四学生,2010年安庆市市直学校招聘教师,他顺利通过了笔试和面试。在体检过程中,被查出艾滋病检测呈阳性(HIV+)。最终,教育部门决定不录取小吴。
小吴认为,安庆市教育局此举是针对艾滋病感染者的就业歧视。于是,在同年8月底,小吴选择了起诉教育局。2010年10月13日,安庆市迎江区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11月12日,安庆市迎江区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称:根据《公务员录用 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符合《教师法》对从事教师职业身体条件的要求。11月30日,在上诉期即将届满的最后一天,小吴的代理律师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法院递交上诉状。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庆市中级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认为,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安庆市规定,教师应聘应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律师:界定“传染性疾病”被误读
小吴的代理律师认为,在界定“传染性疾病”时,法院的判定是对法律的误读。
代理律师郑继能认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虽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但该公开招聘办法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也不能与《暂行规定》的规定相抵触。比《暂行规定》法律位阶高的《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及《艾滋病防治条例》均分别规定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的就业权受到法律保护。甚至《暂行规定》本身也禁止就业歧视。
另一名代理律师、长期从事反歧视诉讼的李方平指出,《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招考就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招考的行政行为、包括使用体检标准都必须在法律的授权下依法进行。但迄今为止,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授权招考教师适用或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适用公务员体检标准招考教师就是没有依据的行为。
中国卫生法学 会常务理事、东南大学法学院 教授张赞宁认为,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不可以作为教师录用体检的标准。任何法律规范都是穷尽的(即一法一用,是有针对性的),除有法律明文规定者外,不可以适用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