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记者了解到,此案是《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本市首例危险动物伤人案。
今年7月28日晚上7点左右,王老太抱着2岁半的孙女出去遛弯。王老太说,正好遇上张先生遛狗,那只藏獒没拴狗链、没戴嘴套。因藏獒突然冲过来,她被藏獒咬伤左臀部。
王老太称,被藏獒咬伤后,她经常惊慌、心悸,住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王老太随后起诉向藏獒的饲养人和主人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万余元。
庭审中,藏獒的饲养人张先生说,事发时拴有狗链,因王老太喊了一声,狗惊了,挣脱狗链扑了过去。张先生表示,王老太确实被狗咬伤,但其冠心病与被狗咬无关。而藏獒的主人则对自家的狗咬人感到难过,并称法院会公正判决。
在赔偿问题上,因双方分歧太大,法庭主持调解未能成功,将择日再审。
据悉,《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宠物伤人案都适用《民法通则》来审理,其中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自今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