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近日提交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了解到,深圳市将立法加强对非自主决定住院的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被诊断为精神疾病患者对住院观察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专家复核、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从而可以有效避免“被精神病”事件的发生。
现状:“被精神病”拷问非自主决定住院治疗程序
2010年中央2台经济与法播出了《来自精神病院里的求救信》节目。该节目披露了南通朱金红这个被同学同事以及代理律师看做正常的人,因为回国后拒绝母亲继续为其打理价值600多万元的房产,被母亲强制送入精神病院的事件。一石激起千层浪,关于朱金红“被精神病”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而朱金红事件并非个案:2005年,广州千万富翁何锦荣被妻子强行送进精神病院治疗30天,期间大量财产被转移;2007年,昆明老人段嘉禾被身为香港商人的儿子带领6人破门而入强送精神病院,出院后老父亲声称儿子已经把自己名下公司以及千万资产转走……
这些案例中,无一不是当事人宣称自己没有精神病,而其家人则以有精神病为由将其强制送进医院进行精神病治疗。这引出各界疑问——是否有精神病以及强制收治精神病人,谁说了算?
据了解,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精神病人强制收治程序的明确规定,也就是说,精神病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非自主决定住院治疗程序是空白。另一方面,2001年11月卫生部发出的《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把“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列为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这就造成了被强制收治的人维护自己权利的最后机会往往被剥夺——如果不承认自己有精神病,拒绝治疗,则更会被判定为应当入院接受强制治疗。为此,明确精神病人强制收治程序和“被精神病”者的救济程序也引发各界关注。
立法:对入院治疗有异议可申请专家复核司法鉴定
去年,考虑到国家精神卫生法即将出台,市人大常委会将心理卫生立法暂时搁置,希望待上位法出台后,再进行地方立法,以保持一致。但鉴于国家精神卫生法短期内未能出台,深圳的心理卫生立法重新提上议事日程。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二审的《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对于精神病人强制收治以及非自主决定入院治疗有了明确的规定,旨在加强对非自主决定住院的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完善救济制度。
《条例草案建议稿》规定,对公安机关送来诊断或住院观察的精神疾病患者或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进行诊断,符合住院标准的,通知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
《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还修改和增加了救济内容条款,规定被诊断为精神疾病患者对住院观察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专家复核。对于如何复核也有详细的规定: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二名以上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自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书。经复核符合住院治疗标准的,应当住院治疗;不符合住院治疗标准的,应当准予其出院。
而如果对专家复核还有异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还有另一救济途径——可以向有资质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为了避免朱金红事件中患者与监护人意见相左导致的患者使用救济条款上的困难,《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还规定,监护人不申请鉴定而患者本人要求鉴定的,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代为申请。
处罚:医院将无精神疾病人员强制治疗最高罚款20万
《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串通,将无精神疾病人员送入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如果有“被精神病”情况出现,根据《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将由行政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将被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但记者发现,对于非心理卫生医疗机构人员,如果将无精神疾病人员送入医疗机构住院诊治,《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却仅有“追究法律责任”的表述,未有明确的罚则。另一方面,虽然《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规定监护人有为经过治疗可以出院的精神疾病患者办理出院手续的义务,但如果未尽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同样未规定。因此,通过救济途径判定为无精神病者,如果监护人不同意或不愿意,其出院或许也将会存在一定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