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关注的“学生遭体罚成植物人”案,历经上级法院3次发回重审,一审法院4次作出一审判决,终于在2011年9月第一次有了终审判决:兰州中院判令原兰化一中(现兰州六十一中)承担60%的赔偿责任,支付受害学生卢治军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等共计53.5万余元。原本应由西固区法院予以执行的生效裁判因执行存在难度,经该院请示并最终由卢治军家人递交变更执行管辖申请后,兰州中院执行局作出提级执行的决定。日前,该案已被指定由城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其间经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兰州六十一中均表示不具备赔付能力。7月4日,该校向执行法官回复,六十一中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财务管理隶属于兰州兰化中小学总校,因此难以履行判决义务。
21年前,兰化一中学生卢治军被体罚致残,几年后,卢治军因脑外伤后遗症引发脑萎缩和脑软化等并发症病变成了“植物人”。2009年,卢治军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此案诉讼至西固区法院,请求民事赔偿200余万元。
与同学抢粉笔学生遭体罚
1991年12月23日,年仅14岁的兰化一中学生卢治军在自习上与邻桌的同学抢粉笔头时,同学的鼻子被撞出血,班长将此事报告给年级主任王志强。闻讯赶来的王志强一把揪住卢治军拉到走廊里进行拳打脚踢,卢治军当场栽倒,头撞在墙角棱上。
事发后,另一名老师将卢治军送回家,卢治军一进门就昏倒在床上。第二天早上8时,卢治军被父母送往兰化职工医院治疗。经医院检查,卢治军的伤情为“左颞、颅顶、枕叶、硬膜外血肿,右额、顶叶挫裂伤;脑内小血肿、右额顶骨骨折。”经抢救,医生为卢治军捡回一命。
伤者病情恶化成植物人
此后,卢治军的父母走上漫长的维权之路。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兰化一中对王志强作出通报批评,扣除年终奖的处罚。卢治军的父母对这种处理结果不满。此后,夫妇俩曾多次要求兰化一中承担费用,但均未果。1997年,卢治军因脑外伤后遗症引发脑萎缩和脑软化等并发症病变,全身瘫痪而变成“植物人”。
卢治军的父母将兰化一中和王志强告上法庭。1996年1月19日,西固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志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付卢治军治疗费、营养费、生活费等共计84807.07元。同年3月2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刑事判决;追加民事赔偿8253.93元。
重做医学鉴定请求民事赔偿
2008年5月9日,甘肃一家司法物证鉴定所对卢治军伤情作出司法鉴定: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伤残等级属于一级伤残。卢治军的父母再次向西固区法院提出200余万的民事赔偿诉讼。2009年4月28日,西固区法院开庭审理后,打算提交审判委员会后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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