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业的口腔医院拔颗牙竟也会送命,这不可思议的一幕竟然发生在51岁张女士身上。
张女士曾于2009年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治疗,医院对其进行拔牙等手术后,不料张女士次日死亡。记者上午获悉,法院判决北京口腔医院赔偿张女士家属28万余元。
张女士是河北高碑店市人。2009年12月7日,因口内有颗牙疼痛并长时间流脓,她到北京口腔医院住院治疗。
2009年12月8日,医院为张女士进行右下颌骨囊肿刮治术和右眉弓色素痣切除术,并拔掉那颗病牙。手术前,张女士签下了手术同意书,但该手术同意书并未告知此手术有可能引发静脉血栓及肺血栓栓塞症,也未告知怎样预防此病的发生及发生后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施救。
张女士的家属说,2009年12月9日上午,张女士被送回普通病房,她曾多次提示医生双腿针扎似疼痛,但医生均未理睬,下午张女士起床上厕所时突然晕倒在厕所,但医院没有进行有效抢救,结果不治身亡。
经过尸检,张女士的死因为双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
家属认为,针对肺血栓栓塞症,医院没有尽到告知及制定预防方案的义务,为张女士实施的仅为三个小手术,使用普通的静脉针输液即可,而医院却在手术中对患者三处大静脉穿刺、留置导管损伤大静脉,没有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违反了相关技术规范,正是医院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了患者的死亡。
于是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7万余元。
对此,北京口腔医院辩称,患者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医院不存在过错,患者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
口腔医院存在医疗过失
诉讼过程中,此案经司法鉴定,认定北京口腔医院在对张女士手术后保留股静脉留置针的护理操作存在瑕疵或过错,该瑕疵或过错与张女士术后出现肺动脉栓塞最终死亡的严重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北京口腔医院在对张女士的诊疗中存在医疗过失,应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的20%。口腔医院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于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据此,法院判决医院给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医院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二中院。据悉,该案目前在法院的主持下,已经进行了庭前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