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而成的饮料,不得称为现榨饮料;现榨饮料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个小时。为规范现榨饮料的安全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餐饮服务单位现榨饮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现榨饮料是指以新鲜水果、蔬菜及谷类、豆类等杂粮为原料,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条件下,现场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非定型包装饮品。现榨饮料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作原料。根据工艺需要,现榨果蔬汁可适量添加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饮用水,现榨杂粮饮品可适量添加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水、食用糖等。
征求意见稿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现榨饮料管理制度;应配备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现榨饮料专用设备、工具用具,并由专人加工制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现榨饮料工作。
征求意见稿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供应腐败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掺杂使假、隔顿隔夜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现榨饮料。现榨杂粮饮品烧熟煮透后方可供应。(记者王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