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滨州6月30日讯 回娘家探亲的赵某给重侄买了1箱火腿肠,谁料孩子吃后食物中毒,再看里面,竟有8袋严重过期。经消协介入才得知,原来经销部负责人的孩子为了凑数,把放在角落里过期的火腿肠(他当时并未查看是否过期)放进了箱子里。
近日,赵某回沾化县冯家镇某村娘家探亲,在村口某经销部给自己的重侄购买了1箱“双汇幸福香肠”,价值70元。当时她查看过日期,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13年4月9日,保质期半年。商家连称是才进的货,尽管放心购买。
谁料孩子食用了火腿肠之后,出现严重的腹痛症状,孩子的父亲(即赵某的侄子)赵先生仔细查看了该箱火腿肠发现:箱内的火腿肠共10袋,其中8袋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12月12日,另外2袋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4月4日,其中8袋属于严重过期食品。赵先生马上意识到,孩子食用了过期火腿肠,可能是食物中毒,他立刻把孩子送往滨州一家大医院治疗。经过3天治疗,孩子食物中毒被治好了,共花费医疗费2300元。赵先生回来后,立即向工商部门投诉,请求对经销部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并要求该经销部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接到赵先生投诉,工商执法人员立即赶到冯家镇某村经销部,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
当执法人员向经销部负责人赵某说明情况时,赵某赶紧承认,那箱火腿肠本来是拆箱卖的,拿出8袋后,箱子里剩了2袋,不想自己的孩子为了凑数,把放在角落里过期的火腿肠拿过8袋放进箱子里,包装了起来,正巧装完不久就卖了出去。赵某晚上整理货物时,发现过期火腿肠少了,就问明了情况,责备了自己的孩子一顿。然后就在门口的小黑板上写了一则广告,内容是:“由于本店疏忽,误销售过期火腿肠一箱,请购买者速来退货。”没想到,最终还是造成了损失。
工商执法人员见赵某的认错态度较好,其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又并非出于故意,因此当场作出调解。赵某向赵先生赔礼道歉,更换新火腿肠1箱,并承担赵先生孩子的医疗费2300元。赵某为表达歉意,在赔礼道歉、更换产品和赔偿全部损失之后,另外又赠送1箱新火腿肠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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