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云阳县法院获悉,该县一对夫妇因用含有亚硝酸盐的卤水制售1300公斤猪蹄膀,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缓刑。
今年1月至4月,沈某、张某夫妇在云阳县青龙街道复兴社区租赁房屋内,将收购的冷冻猪腿及猪皮、猪肉放入含有亚硝酸盐的卤水中,浸泡后做成猪蹄膀。到今年4月案发时,这对夫妻共售出有毒猪蹄膀1300公斤,销售金额2.7万元。群众举报后,当地工商、公安部门查封了其生产经营场所,收缴了其生产工具。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两人生产、销售的猪蹄膀中亚硝酸盐含量严重超标,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人食用后极易中毒和致癌。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无视国家法律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制造有毒食品投放市场,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两人坦白认罪,且家有残疾儿子需要照顾,遂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禁止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
一审宣判后,两人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