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中医院进行尿结石治疗手术中出现医疗过错,导致患者胡某右肾被切除。此案由郎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赔偿患者23万余元。近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郎溪县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6日,胡某腹部疼痛,到郎溪县中医院接受治疗,但在进行输尿管碎石手术时,意外发生右输尿管断裂。于是,郎溪县中医院邀请南京鼓楼医院医生对胡某进行右输尿管再植手术。2009年10月,胡某出院。2009年12月15日,胡某再次入院治疗,并于2009年12月22日出院。不久,胡某右肾积水、无功能。2010年4月19日,胡某进行了肾切除手术。胡某认为郎溪县中医院医疗过错致其右肾切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郎溪县中医院对胡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胡某身体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院负全部责任。胡某右肾切除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因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判决医院赔偿胡某各项经济损失23万多元,扣除已支付14万元,还应支付9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