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兰的代理人、其丈夫李斌称:1991年6月5日,妻子因患子宫肌瘤病在陕西省商业职工医院(现省第二人民医院)妇产科接受子宫切除手术,并输血400毫升。此前及以后,均未接受过其他输血治疗。
李斌说,2009年11月19日,妻子因恶心、呕吐等症状在市第一医院消化科治疗时被检查出患有丙肝疾病。其后,他和女儿相继进行了血液化验,结果均为正常。他认为妻子患丙肝疾病的唯一原因就是在省商业职工医院接受过输血治疗。李斌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医院应该承担有关责任。
庭审质证中,李斌多次强调,妻子输血罹患丙肝疾病,医院和血站并没有过错。因为在1993年以前,血站在采血时,对供血者的血液检查中并没有丙型肝炎抗体检测一项。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被告省商业职工医院代理律师认为,既然医院无过错,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认为,马兰输血和患丙型肝炎并没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