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民(化名)今年不到50岁,头发已花白了一半。几近失明的他,带来了数万字的文字材料。看材料的时候,他举着放大镜,将纸张凑到眼前才能阅读,一张A4纸的材料,他用半小时左右才逐字读完。
刘民起诉称,2004年12月9日,他因感冒发热入住新疆心脑血管病医院,退烧后视力突然下降。此后,他又去乌鲁木齐空军医院诊疗。12月29日,爱人带他到北京寻医,先后在协和医院、同仁医院诊疗。“协和医院做了大量检查,和新疆检查一致。此时已离事发28天,超过最佳治疗时间。”刘民说,现视力为0.1,鉴定属于五级伤残。
他认为,四家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索赔107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60万元。
立案三年鉴定三次
据悉,此案2008年初立案,至今已三年。昨日原本进行第一次开庭,后变更为证据交换。
刘民先后进行三次鉴定。2007年,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认为刘民双眼视神经萎缩等与新疆心脑血管病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同仁医院诊疗行为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对此,被告方认为,该鉴定属于单方委托,请求重新鉴定。2009年北京市东城区医学会作出鉴定报告,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鉴定称医院延误治疗
今年7月20日,应协和医院的申请,法院再次委托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协和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延误早期治疗时机之医疗过错行为等,与目前双眼视功能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对此,昨日,协和医院提出要求重新鉴定。刘民的律师周泽认为,除非协和医院有证据推翻此份鉴定的合法性,否则法院不应该批准重新鉴定。
协和称未延误病情
此前,刘民在起诉中提出,协和医院等存在非法行医。协和医院一份答辩状中称,所涉人员只是在完成其相应的辅助性工作,如书写文书,而非进行独立的医疗行为。这些人员的工作均是按照执业医师的指示进行,并由执业医师负责,无非法行医问题。该院的救治程序合理,无延误病情现象。
目前,其余几家医院尚未递交答辩状。据悉,案件将择日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