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行为,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北京市发改委提出,规范药品流通环节的加价行为。
本市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将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加价率的作价规定。
本市将有计划地对定价药品进行复核,对实际交易价格严重偏离政府指导价格的,要重新核定价格,及时降低零售指导价格。着重对价格偏高、社会各方面反映较多、由市场调节价转为政府定价的药品,进行成本监审,防止生产企业虚列成本、虚报价格。
价格监测部门将密切关注药品价格变动情况,及时跟踪,了解分析变动原因。同时,药品价格认证部门停止对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价格认证,并对之前认证的药品价格进行认真清理,全部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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