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小林(化名)因患有抑郁症,被父母送到到福州仓山某医院进行专业治疗。不想治疗后,小林成了植物人。家属索赔250万元,仓山法院依据司法鉴定,判决医院赔偿35万元。
2008年2月,小林父母怀疑孩子患有抑郁症,就带小林到某医院治疗,接诊医生也初步诊断小林为抑郁症。
检查和化验表明,小林身体各项指标正常。入院后,主治医生对小林进行专业治疗,但手术几分钟后,小林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虽恢复呼吸心跳,但小林却一直处于深昏迷状态。后经协商,父母将小林转院治疗,但孩子仍无法苏醒。
小林父母认为,医院在没有任何应急措施情况下,就对小林实施治疗,造成孩子手术后变成植物人。小林父母遂向法院提出诉讼,索赔 250万余元。
法院审理时,医院辩称,入院诊断患者为抑郁症,但在使用药物后,却无法在短时间内起效,为迅速控制病情,医院向患者母亲建议进行专业治疗,并把专业治疗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详细告知患者母亲,对方同意手术,并签字确认。手术后,患者发生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恢复,但意识未恢复。
治疗医师已经严格按照治疗规范和常规进行诊治,且治疗过程顺利,诊疗措施得当,符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患者专业治疗后出现心跳、呼吸停止,属于医疗意外。经福州市医学会鉴定,证明医院诊疗措施得当,不属于医疗事故,属于医疗意外,因此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小林父母的申请,法院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对小林的损伤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为,医院对小林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难以排除,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50%。小林目前状态,属于一级伤残。
仓山法院采信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意见。法院认为,小林在医院住院治疗,并自愿接受对方的专业治疗,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医院对小林的治疗过程中,致患者处于深昏迷状态,至今未能苏醒,已经造成小林伤残的损害结果。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经鉴定其过错参与度为50%。据此,判定某医院赔偿小林各项损失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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