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省卫计委于4月16日下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通知,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监管,力求使参合患者透明就医、方便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有效期三年
《暂行办法》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实行分级认定,除了省级、市级、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定点资格认定外,民营医院、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医院等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其中,设在县(市)的,由县(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设在省辖市城区的,一级以下由所在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二级以上原则上由省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为引导参合患者合理分流,缓解大医院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暂行办法》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认定医疗机构定点资格时,应根据其执业地点及机构级别等确定新农合基金补偿级别。其中,村级包括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及个体诊所、门诊部;乡级包括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设置在乡镇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包括在县城或省辖市市区执业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县域内执业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补偿级别相对固定,不得在一个服务有效期内频繁变更。
《暂行办法》规定,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服务协议一年一签,服务有效期结束前两个月应提出延续协议申请。
不得拒绝符合条件人员入院
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如何,关系到参合人员的切身利益和新农合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暂行办法》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人员收入院,也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人员。对本院无诊治能力的,应按新农合转诊转院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具转诊证明,并协助办理转诊手续。
《暂行办法》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河南省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逐步降低参合患者自负费用所占比例,目录外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不予报销诊疗费用占诊疗总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告知签字制度。同时,《暂行办法》要求,对处方药要一律使用药品化学名或通用名,也可以标注商品名,但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应严格控制患者出院带药量,一般不超过7天量,带药品种一般不超过5种。精神科病人可在不违反有关规定前提下适当延长。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与药品及耗材供应商的谈判机制。社会办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同期、同厂家、同品规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确定的限价。同时要求,全省要实现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与医院信息系统实时联网对接。
对违规部分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暂行办法》出台严格管理与监督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强化内部监管,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要求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应落实完善新农合患者住院病例抽查审核制度,定期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患者的医疗费用情况进行抽查审核。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节之一、导致新农合基金损失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全额拒付违规部分医疗费用:擅自将新农合目录外药品和不予报销诊疗项目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或串换成目录内药品和可报销项目的;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准许范围提供医疗服务项目的;违反临床诊疗技术规范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的;违反用药管理规定、超适应症用药的;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私设项目收费、串换药品或诊疗项目收费等违反物价政策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的。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当次住院的新农合补偿费用将全额拒付:将不符合入院指征的参合人员收治住院,造成新农合基金不合理使用的;对不符合条件的参合住院患者出具急诊证明的;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向门诊或院外转嫁医药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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