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领域的一次史上最大规模改革“动刀”悄然来临:备受关注的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日前启动了业内征言。
昨日(11月26日)下午,记者从多家省级发改委价格管理部门及医药管理部门获悉,截至目前,国家发改委已经从多家省级对应的医药价格及物价管理部门收集了专门针对上述征求意见稿的详细反馈内容。
这份约1600字的征求意见稿,内容主要包括取消药品政府定价,通过医保控费和招标采购,药品实际交易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从2015年1月1日起,基本取消原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限价或者出厂价格。
医保用药、专利药先行价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国家发改委一个多月之前就开始筹备这项药品价格领域的专项改革动作。
一名省级发改委价格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对记者透露,就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该省已经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专门针对这份征求意见稿反馈了相应的建设性意见,不过由于征言过程属于“机密”,该负责人暂未透露该省反馈给国家部委的“建设性意见”的更具体内容。
“我昨天(指11月25日)晚上见到我们协会收到的这份征求意见稿,应该是昨天下午刚刚收到的,我大致浏览了一下,即将实施的新政策整体上对行业是利好。”一名医药领域的行业协会负责人对记者透露,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11月27日前,该协会将组织专人对这份征求意见稿展开研究,并提出系统性的反馈意见提交国家发改委价格司。
具体来看,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层面,决策层将从五类不同药品入手,操刀改革。
首先,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
卓创资讯医药行业分析师赵镇认为,从行业的角度看,对医保基金支付药品的改革“相对更多会影响到原本价格竞争比较激烈的领域及相关的药品品种”,如果这条征求意见明年初推行,某种程度上能整体增加行业集中度,但从龙头企业自身来观察,受益于此的或许不是排名最靠前的企业。
“比如有一些相关药品生产领域中,排名前三的龙头企业原本占有100亿元的市场份额,在推动上述改革措施后,其市场占有份额就可能从50%降低到45%,而范围扩大一点,排名前十名的企业,其市场集中度则有可能从95%提升到98%”。赵镇说。
其次,在专利药品(包括医保目录外的专利药品)、独家生产的中成药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层面,将探索建立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则通过招标采购或者谈判形成市场交易价格。
“这一点对整体行业依旧是有利好的”,赵镇认为,尤其是对上游的企业有好处,因为从相关专利药品、独家品种的价格谈判来看,目前的价格谈判权基本都在医院或者政府手里。如果能引进更多的利益方来参与,原本弱势的利益主体话语权将得到提升。
一类精神、麻醉药仍不放开
此前曾有传言称麻醉药品价格会放开,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在征求意见稿中,针对一类精神、麻醉药品以及低价药品,将暂时维持原有的价格管控措施。
按照文件精神,针对一类精神、麻醉药品,仍暂时施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决策层对于此类药品暂时施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的主要考虑在于:“此类药品目前实行严格的生产流通管制,临床也不存在滥用情况,价格和市场稳定”。
而对于低价药品,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仍继续施行日均使用费用上限标准控制,决策层对于低价药品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的主要考虑在于:“该政策与招标、使用、报销等政策形成了一套促进低价药品生产供应的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
在赵镇看来,决策层对于低价药品暂不放开是比较明智的,因为一旦低价药品大规模放开,不排除普遍涨价的可能。因为低价药品大部分都在医保基金支付或报销范围内,如果这部分药品价格明显上涨,就会给医保基金带来明显的压力,这不符合新医改着力于医保控费的初衷。
至于一类精神、麻醉药品,“这类药品有一定的特殊性,涉及到公共安全问题,比如麻醉药涉及到毒品问题,所以不能轻易放开管控”,赵镇表示,就算这两类药品不放开价格管控,对相关企业影响也不是很大,因为生产这两类药品的企业行业利润都比较可观,具有一定的垄断性。
多数药价由市场决定
征求意见稿中对相关领域的政策影响评估分析是: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由于有招标采购机制的约束,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不会上涨,但不排除改革初期,在社会零售药店销售的部分药品价格会有所上涨。
征求意见稿显示,“总体上看,由于有医保支付标准的引导,以及药品招标采购机制和医保控费机制的综合制约,加之对市场交易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强化,绝大部分药品市场交易价格不会上涨。长远看,医保支付标准对市场交易价格具有较强的引导作用,特别是改革后建立了节约采购成本收益归医院的机制,医院有动力压低采购价格,加之医保支付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经过几轮调整后,医保支付标准就可以反映市场的真实情况,使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在合理的水品上”。
此外在提到在后期价格监督时,征求意见稿提及,针对“多家生产、市场竞争充分的药品,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建立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
针对上述文件精神,“竞争不充分的企业,本身能跨入谈判门槛的利益方,自身市场力量就不容小觑,有较强的话语权。如果再引进多方价格谈判,需要警惕这些自身强大的利益方是否会趁机牟取更多利益,所以这部分的价格改革及管控还可以商榷,某种程度上监管层或许不应急于全部放手”。赵镇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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