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改委出台《药品差比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要求相同有效成分药品,不得以名称、包装等不同为由,制定不同价格,将抑制企业通过改换剂型包装变相涨价。
“规则”有四招防止药品变相涨价:一是要求同种药品不同剂型和规格的价格应当以代表品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差比价关系核定。其中,代表品按照临床常用、价格合理、成本和供求状况具有典型性的原则选择。二是相同有效成分的药品,不得以名称不同、包装材料不同等为由,制定不同价格,防止企业通过变换名称变相涨价。三是规定了临床常用剂型之间的比价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变换剂型不合理涨价。四是规定了不同含量、装量、包装数量之间的比价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变换规格包装不合理涨价。
长春市某医院相关负责人认为,“规定”治标不治本。“药价虚高,主要在中间环节。药企和零售环节的加价率相对稳定。但是如果中间环节过多,或者过于复杂,就会造成加价率过高等现象,最终导致药价过高。”他说,以某品牌药为例,出厂价10元,经过中间一系列环节,在医院最高可卖到150元。他认为打击药品价格虚高要多管齐下,从产品成本核算,到中间环节构成,再到利润加价,都要有所监控。或者应该效仿降低菜价做法,让药品从厂家出来后,直接进入到零售终端,以减少中间各种环节的加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