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改委、卫生厅等5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指出,该省将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将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意见》指出,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功能任务和医疗服务需求,合理设置诊疗科目,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和批准,不得进行限制。各地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该省与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将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
《意见》明确,该省将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免征营业税。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意见》还指出,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鼓励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对口支援等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