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作关于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修正案草案主要对职业卫生监管体制,职业病预防、诊断鉴定制度,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
据悉,现行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正式实施。今年5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交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此次准备再审的草案重点修改的内容包括5个方面。一是把地方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的部门明确为安监部门。二是加强职业病的预防。增加的有关预防措施规定有: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要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监管部门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等。三是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增加了具体规定,强调监管部门要发挥相应作用,包括医疗机构首先不能拒绝诊断;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诊断机构可凭劳动者自述和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作出诊断等。四是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适当提高罚款额度。五是增加救助规定,职业病病人如果找不到责任主体,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可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