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上午,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后,福建省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已有一个子女,经批准后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根据修改后的条例,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符合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
目前福建全省城镇“单独”夫妻约10.62万对,其中已生育一孩的8.25万对,未生育的2.05万对,近几年每年新婚的城镇单独夫妻约为1.5万对。另据对城镇单独已生育一孩夫妻的问卷调查,只有约60%符合条件的人群可能在“十二五”期间生育二胎,可能增加出生5.6万人,对出生率的影响只有约0.6个千分点。
据了解,福建省“单独二孩” 相关实施细则也将出台,为政策实施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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