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住院期间摔伤致残,是家人监护不力还是院方未尽职责?近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关于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从二楼摔下,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0年7月30日,刘龙因精神异常入住郑州市某精神病医院,被确诊为精神病分裂症,遂住院治疗。按照医院要求,家人不允许在院护理,经患者家人要求,医院让其在院辅助护理一个月。后因治疗原因,该院不再让家属陪护。刘龙家人回家后没多久,得知刘龙从该院二楼跳下摔伤。经鉴定,刘龙摔伤致八级伤残。刘龙家人认为,医院没有尽到管理、保护义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遂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0万余元。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该医院对住院治疗的患者负有管理义务,对刘龙从病房楼二楼跳下摔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监护人,刘龙的父亲在儿子刘龙住院摔伤期间未到场,没有尽到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的义务。故确定被告郑州市某精神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80﹪),原告承担次要责任(20﹪),判决被告郑州市某精神病医院赔偿原告刘龙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4.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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