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4日),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烟草广告法律规制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表示,烟草广告的负面影响极大,尤其是对青少年的危害不容小觑,而目前我国尚缺乏对烟草广告的有力监管,亟须修订现行的广告法律法规,全面禁止和规范以各种形式出现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2006年1月9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正式在我国生效。根据《公约》第13条及其实施准则的要求,各缔约国应在《公约》生效的5年内,采取适宜的立法、行政措施,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2011年1月9日,我国宣布在国内各公共场所实行全面禁烟。
变相烟草广告在各地泛滥
北京市工商局广告监测中心主任魏燕芳告诉记者,“我国严禁在五大媒体、四类公共场所出现烟草广告。”现行《广告法》第18条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魏燕芳称,北京市对于烟草广告的管理非常严格,每天24小时有专人对各类广告的发布情况进行监测,其中,烟草广告是工商局广告监测的重点之一。
“北京市对于烟草企业广告申请的审批非常严格,依据《北京市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严禁烟草企业在户外做烟草广告,严禁各种文化活动以烟草企业冠名、冠杯”,魏燕芳说。
虽然法律规定五大媒体、四类公共场所严禁出现烟草广告,但仍有以下几种情形例外。魏燕芳说,烟草专卖店、烟草销售柜台等经营场所可以出现烟草广告,但是不可以超出柜台、店面范围。
此外,烟草企业可以在媒体上刊登企业启事、声明,目前还可以出资做公益广告,“但不能在广告中出现其烟草产品的包装、名称等标识。”
魏燕芳告诉记者,对于当前出现的一些变相烟草广告,工商部门在监督尺度上尚难以严格把握。
“一些企业除了生产烟草,可能还生产服装等其他产品,或者一些公司直接更名为文化传播公司、实业公司,我们不能因为其生产烟草产品而禁止它为其他产品或以其他名义发布广告、进行宣传”,魏燕芳称,“这种烟草企业打擦边球的宣传非常普遍”。
对于一些烟草企业参与公益活动,或通过为公益、文化项目提供赞助来进行宣传的行为,魏燕芳表示,“公益广告或公益活动确实不应该再让烟草企业参与,尤其是一些与教育相关的公益项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杨功焕也表示,我国既然已经成为《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缔约国,就应该严格按照《公约》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控烟法律法规。
杨功焕说,目前,媒体上的烟草广告没有全面消除,烟草企业的户外广告更是随处可见,大量间接烟草广告、促销、赞助的形式花样百出。比如,一些烟草企业赞助全国性体育赛事、出资兴建希望小学,都有很明确的广告、促销涵义在内,以此实现了大范围的品牌传播效果。
烟草广告过度暴露对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
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肖琳副研究员通过调查发现,目前我国烟草广告的暴露情况非常严重。她说,“虽然《广告法》禁止在五大媒体、四类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但在我国各个省市,仍能看到以多种多样形式出现的烟草广告。”
肖琳称,高速公路上经常有烟草企业的广告牌,出租车玻璃上也有烟草企业的广告语,此外,一些城市的街头、媒体上,烟草企业广告也是比比皆是。“相关法律法规应广泛禁止所有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但目前,我们对很多间接的烟草广告形式没有明确界定。”
肖琳说,烟草公司否认他们是以年轻人为目标,宣传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只是为了鼓励成年吸烟者从一个烟草品牌转向另一个烟草品牌,或者尝试新的烟草品牌,对青少年开始吸烟没有影响。
但通过一项在杭州、太原和贵阳三城市进行的调查发现,青少年对烟草广告促销活动的接受程度与开始吸烟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系,烟草广告、促销等活动可能鼓励青少年开始吸烟。
这项专门针对三座城市1万余名在校中学生的调查显示,88.9%的调查对象在调查前30天内看到过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其中烟草广告最常出现的地方是零售商店,其次是户外广告牌,电视和网络居第三位。22.6%的调查对象称,见过分支销售卷烟(烟草企业或零售商针对购买力低的群体采取的销售手段),13.5%的调查对象称,在过去30天见过与烟草品牌和企业相关的体育活动或赛事等。
“2010年全球成人烟草中国部分调查结果表明,24.7%的成人在过去30天中看到过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而此次在青少年中的调查显示,烟草广告暴露率为88.9%,这提示青少年可能会比成人更容易注意到身边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肖琳说。
对此,杨功焕表示,烟草广告管理部门应充分考虑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对青少年可能造成的危害,尽快根据《公约》及其实施准则的要求,完善《烟草广告管理办法》,并就《广告法》相关内容提出修改意见。
同时,对于一些热播的影视剧中充斥着大量吸烟场景的问题,杨功焕认为,这些“烟味十足”的镜头也会误导青少年。广电总局近期发布的《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就明确规定,“电影和电视剧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及变相的烟草广告。”
“应对间接烟草广告给予一个明确的定义,全面杜绝烟草企业借助各种传播形式的变相宣传”。肖琳说,“我们应该给青少年营造一个无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清新环境。”
控烟广告法规滞后
杨功焕说,目前我国的相关政策与《公约》的要求仍有很大差距,《公约》为烟草广告的控制提供了很多明确的要求和界定,我国在修订法律法规时,应充分参考《公约》的要求。
对于烟草广告法律法规的修订,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王青斌副教授提出,烟草企业的促销和赞助行为也应列入《广告法》的禁止之列。
王青斌说,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烟草广告予以禁止的范围非常有限。《广告法》除禁止在媒体和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外,其他变相的广告形式(如派发印有烟草广告的购物袋、派发宣传册、向中学生赠送香烟等)都在合法之列,未被禁止和监管。
“禁止范围有限导致了现在我国各种变相、隐性烟草广告的泛滥”,王青斌说,《广告法》第2条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一些烟草企业虽不直接做烟草产品广告,但其推出的企业经典广告语如“心有白沙,我心飞翔”、“山高人为峰”等,却在媒体上频繁出现、大量传播,“我认为,这种隐形广告完全可以理解为间接的烟草广告。”
王青斌认为,目前间接烟草广告泛滥的情况说明了相关部门的监管、执法效果不佳。“现行法律体制下,相关部门对烟草广告的监管力度明显不足,并且缺乏公众监督机制。”
相比《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滞后,王青斌认为,一些地方的立法却有所突破,比如《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20条就明确规定,“禁止在户外和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烟草制品生产者、经营者派赠烟草制品”等。
对于未来禁止烟草广告的立法问题,王青斌建议《广告法》可以以概括的形式禁止一切烟草广告,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再配以具体的规章制度,以细化烟草广告的认定标准、形式及处罚办法等。
目前我国《广告法》第42条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此,王青斌认为,应设置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没有明确的下限规定,很容易让烟草企业规避处罚,应设置一个最低罚款数额,并将‘可以并处’改为‘并处’,明确执法机制,加大处罚力度。”
对此,魏燕芳主任也表示,“与烟草广告传播的影响力和危害性相比,目前《广告法》的罚款力度还比较轻,而且,对于实力雄厚的烟草企业来说,这一点点罚款实在是无关痛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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