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据商务部消息人士透露,商务部将在《反垄断法》实施前,组建一个负责反垄断调查的司局级部门,统一行使内外资企业并购中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执法工作。同时,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也将成立新的司局,分别负责《反垄断法》规定的“价格垄断”审查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审查。另外,根据《反垄断法》规定成立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办公机构也将在商务部设立。
预防作用
“《反垄断法》光起草就经历了十多年,时间很长,其出发点主要是保证国家产业安全,对外资进入中国进行收购兼并等投资行为进行审查和约束,这在国外也是惯例。对于一些基础性的产业,不允许外资进入,甚至连参股都不可以。而对于一些竞争性产业,外资的进入过去也有相关规定,但是还没上升到法律层面。”中国药企管理协会常务副会长于明德说。
事实上,由于我国医药行业本身的发展比较滞后,企业实力和规模与汽车、电信、电力等行业相比要小得多,产业集中度相对要低得多,因此并非业界关注的重点。
“而且由于医药产业已经完全市场化,与其他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相比,没有什么特殊性。”于明德说。
但一个事实是,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纷纷放弃了在华投资设立工厂的单一方式,转而将跨国并购、收购中国企业作为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途径。同时,外资医药企业在中国的市场份额逐年加大,民族医药企业对中国市场的控制力不断被外来力量削弱,一些业内人士对外来资本并购步伐的加剧感到忧心忡忡。
因此,雷曼律师事务所郝俊波律师认为:“由于实行市场经济的时间并不长,加上其他一些因素,国内药企目前还没有形成像世界顶级跨国医药公司那样的市场寡头垄断,中国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而产业集中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反垄断法》所起到的作用绝大多数时候应该是未雨绸缪,预防过度集中形成垄断,从而建立起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相比之下,那些外资医药行业巨头可能会更容易触及《反垄断法》的高压线,这样可以防止强弱两级分化,对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是有积极意义的。”
但其中仍有一些争议悬而未决,如经营者集中的标准如何制定,针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如何进行,还有针对竞争对手的豁免问题等,都有待进一步细化。
禁止垄断并购
随着欧美等发达国家医药市场发展速度的逐渐放缓和中国医药市场的快速成长,以及中国市场开放步伐的加快,跨国药企在中国的并购步伐也有加快的迹象,因此,适时出台的《反垄断法》对加强和规范外资并购,有着深远的影响。
“《反垄断法》出台之后,对于外资进入医药行业的审查将更加严格,这一点是肯定的。”于明德说。
而另据消息人士透露,正是由于该法即将实施,目前有好几例外资并购案可能将因此而搁浅。对于此前甚嚣尘上的辉瑞洽购天药一事,这位消息人士也并不乐观:“我估计可能不会成功。辉瑞本来在皮质激素类药物领域就垄断了国际市场,而天药又是该产品在国内的龙头老大,强强结合,不是为未来的垄断播下种子吗?”该消息人士说:“而且,现在很多跨国医药公司的投资目标很明确,就是要绝对控股,好赚钱,所以让辉瑞退步转而参股的可能性也不大。”
“此外,已经在业界传了3年多的华药与帝斯曼合作的消息,到现在也未获批,《反垄断法》出台后,审批更加严格,就更悬了。”这位人士说。
对此,郝俊波认为:“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虽然因不同的国情各自有不同的特点,但是,控制企业合并是《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中国在其他国家进行并购很多都要受当地国家《反垄断法》的制约。有了中国的《反垄断法》,我们通过反垄断审查这个武器,可以防止外资在中国进行在其他国家(甚至他们祖国)所禁止的可能导致行业垄断的并购行为。这对保护民族产业、国家利益甚至国家安全都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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