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详解出生人口登记“十二条”
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上户口
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近日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上户口,任何地方不得将户口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等措施相挂钩。《规定》出台后,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昨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规定》要求,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主动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如为3周岁以内未落户出生人口,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凭《出生医学证明》可由公安派出所予以办理;如为超过3周岁的未落户出生人口,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补登户口。”
以往,在包括湖北省在内的许多地方,弃儿、超生儿家庭面临孩子上户难、入学难两大难题;一些地方管理部门为完成计生任务,人为设限、设卡,把家长缴纳社会抚养费、进行长期避孕手术等作为孩子上户、入学的前置条件,导致孩子上户、入学困难重重。
而此次《规定》明确,将建立严格的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对于基层单位擅自设立新生儿落户限制条件、不依法办理的问题,会同相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所在公安派出所一律降为五级派出所,所在县、市(区)公安局予以全省通报,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相关人员待岗学习或调离岗位,所在市、州公安局向省公安厅作书面检查。
同时,《规定》亦对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违规收费的工作人员逐一问责;对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落户的,公安机关应注销其户口登记,责成当事人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投诉举报电话:省公安厅(027—67122636);省卫生计生委(027—87824784)
湖北省出台新生儿户口登记规定
非婚生及超生婴儿可正常上户口
涉及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派出所只做“提醒”
湖北省新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上户口,不论正常出生还是非婚生、超生,新生婴儿户口登记不得设置任何其它条件,不得与征收社会抚养费、节育手术等挂钩。对涉及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派出所受理户口登记时只做“提醒”。
昨日,省公安厅介绍,该厅与省卫生计生委近日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已经颁布实施。就读者关心的细节问题,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有关人士回答了楚天都市报记者的提问。
问:新生儿上户口一般规定是怎样的?
答: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主动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上户口。3周岁以内的婴儿,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凭《出生医学证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超过3周岁的,凭《出生医学证明》,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补登户口。在外地出生的新生儿,凭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户口,不必再提供“异地未落户证明”。
问:非婚生婴儿怎么上户口?
答:非婚生婴儿原则上随母亲落户。如果《出生医学证明》没有父亲的姓名,但申请随父亲落户的,须由婴儿父、母提供书面申请(捺指纹)、提供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如法院判决书、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
婴儿父母双亡、失踪、出国(境)定居、服现役、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父母户口登记为学生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等情形的,婴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在户籍所在地向公安派出所申请上户口。弃婴、孤儿以及收养登记的落户规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问:超生婴儿上户口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吗?
答:《十二条》规定,派出所在受理上户口申请时,若发现涉及缴纳社会抚养费,在办理户口登记的同时,提醒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十二条》中并不涉及社会抚养费等生育政策变化,但准生证、独生子女证等规定,均不得与新生儿上户口挂钩。
问:没有准生证,是不是拿不到《出生医学证明》?
答:2013年10月24日,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均应依法获得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准生证等不得作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附加条件。
问: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怎么上户口?
答: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补办。按《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损毁的可以申请补发,但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此前出生的不予补发。
父母应在婴儿出生后3个月内领取《出生医学证明》,超过3个月的,需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办理,除提供首次签发有关材料外,还需补充提供接生机构办证时限告知情况说明、原始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逾期原因说明等材料。无法提供接生机构相应资料的,应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问:如果个别地方不执行新规定怎么办?
答:《十二条》规定,对于不落实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公安派出所不执行新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降为五级(末级)派出所,全省通报,相关人员待岗学习或调离,所在市州公安局向省厅作书面检查。同时,对于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违规收费的工作人员严肃问责;对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两部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省公安厅,027-67122636;省卫生计生委,027-87824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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