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商务部、民政部发布公告,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华独立或与中方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外商投资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国内资本投资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公告要求,外商投资营利性养老机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合法经营活动以及出资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国投资者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向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包括设立申请书;情况说明(包括场地、安全、医护等内容);合同、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委派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外国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验的说明及证明文件,或聘用具有养老服务业务管理经验的管理团队的说明文件等。
公告指出,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的企业化改制,改制过程中应妥善处理职工利益维护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问题。
根据公告,各地不得批准通过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营利性养老机构不得经营住宅贴现养老等业务。外商投资营利性养老机构业务范围中包括医疗卫生服务的,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履行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