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部今天公布的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称,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此前,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先向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送交国家卫生部审批,由卫生部在受理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
通知要求,已获卫生部和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变更设置人(合作方)、法定代表人、地址、投资总额、规模、诊疗科目及合资、合作期限或者筹建期限的,应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于2000年7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双方应当具有直接和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中方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