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下午,广州市长张广宁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广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五年规划(2010—2014年)》(以下简称《规划》)和《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据悉,《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是全国首部规范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于1996年颁布实施。最近,省出台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对医药卫生领域改革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到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作了全面部署。为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从制度上解决社会急救医疗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有关部门对原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
《条例》改革了急救医疗网络医院的确定标准,不再以医院等级作为确定网络医院的依据,而以是否符合急救医疗发展规划和从事院前急救医疗条件作为指定网络医院的核心要件。民办医疗机构、1998年以后没有评定等级的新办各类医疗机构,如果符合条件,可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纳入急救医疗网络。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条例》,并将提交市人大审议。
《条例》提出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扩大各级政府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突发事件中无法证明其身份的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费用,社会急救医疗培训、演练等费用从该专项经费中支付。《条例》还特别针对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伤病员新增了特殊保障条款:对属于流浪乞讨救助对象的危重伤病员,救助费用由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垫付救治费用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后,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偿付;对因意外伤害需紧急抢救,无经济支付能力又无其他渠道解决急救期间基本医疗费用的伤病员,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应按照本市红十字社会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助其申请专项资金支付。
《条例》新增110、119、122与120间的系统联动机制,要求110等应急系统接警时,得知有需要急救的伤病员的,有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义务。另外还增加了行政处罚条款,院前急救医疗机构不执行24小时应诊制度、不在规定时间内派出救护人员和救护车辆、不按规定抢救和转治伤病员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盗用、冒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或120名称的,要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为便于向急救有关的纠纷提供客观证据,《条例》将原款120呼救专线电话录音应保存3个月以上修改为“应当保存1年以上”。
跟昨日同时通过的《规划》则提出,广州市政府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用5年时间基本实现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使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达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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