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1日起,出生30日后3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电大在校生和全市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以及经济承受能力较弱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将纳入江都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畴,实现江都市医疗保险全覆盖。
近日,江都市出台了《2009年江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从9月1日起,对该市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较大调整,不仅扩大了参保受益人群覆盖面,并在不增加居民缴费金额及政府补贴标准情况下,进一步提高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江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于2007年8月开始启动实施,此项保险制度的建立为全市无固定经济收入的老年居民、未成年居民、特困居民等社会弱势群体“病有所医”提供了基本医疗保障,到目前参保居民已有6万多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参保居民医疗需求的提高,原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逐步暴露出覆盖面存有盲点,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偏低等问题。为此,该市劳动保障部门积极酝酿、推出了新的政策。
在新政策中,将出生30日后3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电大在校生和全市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以及经济承受能力较弱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畴,解决此类人群医疗保障从无到有的问题,实现该市医疗保险全覆盖。同时,降低未成年居民住院起付段标准、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将未成年居民住院起付段由原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分别下调至300元、400元、500元未成年居民住院最高封顶线由6万元调高到9万元。
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老年居民、特困居民、一般居民各段医保报销比例上调5%;未成年居民各段医保报销比例上调10%,使得医保范围内平均报销比例分别达到62%和67%。提高特殊材料报销额度,在一个结算年度中,安装人工器官或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可报销费用总额由原1.5万元,调整为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