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43岁杜姓混血男子被控在大陆假扮广告公司老板,透过网络找大陆男模,再以拍广告为由约男模见面洽谈商演,却趁机下药迷奸。直到今年湖南籍男模遭下药性侵,但疑因用药过量死在饭店内,台湾士林地方法院今天判杜姓男子18年6月。
延伸阅读:近年来发生的几起男性强奸男性的案件
近日,九江市庐山区一名守果园的老大爷深夜遭一男子强暴,引发关注和热议。8月4日下午,有媒体报道,当地公安部门表示,当晚性侵老大爷的男子已被抓获,目前已被刑拘。然而由于受害者为男性,难以定为强奸罪。
2009年12月19日,山西太原,18岁外来打工小伙被男子灌醉后强奸,由于法律不能帮助他,于是他纠集朋友将强奸自己的人暴打一顿、并实施抢劫后逃走。
2011年,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向媒体通报一起猥亵儿童罪案件:已成家、有半岁大儿子的阿明(化名),对经常来他家玩的邻居9岁小孩辉仔进行鸡奸,造成小朋友肛裂,事后还辩称对方是做俯卧撑撞伤。虽然阿明的行为对辉仔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但这类案件因为法律空白而无法处理,最终阿明被判为猥亵儿童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今年不到30岁的阿强,有妻有儿,但是做出的事情令人匪夷所思。他不仅涉嫌强奸本村的一名老年妇女,还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方式,多次逼迫本村一名老汉与自己发生同性性行为。据阿强供述,在他很小的时候,父母亲就相继离开了人世,之后就一直住在姨娘家。到了8、9岁的时候,村上一个大约六七十岁的老汉,经常喊阿强到其家去玩,去了以后就摸他的生殖器,一边摸一边手淫,持续了一年左右。到了十二三岁时,阿强又和这个老头发生了几次同性性行为,这样的情况一致持续到这个老头过世。
17岁的高一男孩小刚,会网友时遭到同性网友“强奸”,还因此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为帮儿子讨公道,小刚父亲老林想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对方,却遇到意想不到的难题:对于“男男强奸”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该受到刑事处罚,法律竟无明确规定。无奈之下,老林只能通过媒体的力量,希望大家能帮帮小刚重新找回自信,尽早回到校园;并通过司法途径,向施暴者追偿法律赔偿责任。
2011年某天,12岁的小学生小勇(化名)独自路过小巷时,被初二男生小木(化名)劫财30元。更让人想不到的是,这名初二男生竟将小学生给强暴了。日前,厦门某区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而且缓刑5年。据了解,男人对男人强行发生性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定罪,一直是我国法律的漏洞、盲点,因此,法官也很难以强奸罪惩罚此类罪犯。
男性被同性强奸如何定性,如何定罪?
据调查,发现近年来男性被同性强奸的案例,虽然不多,但件件令人咋舌,而且大多数处理结果是“无法治罪,赔钱了事,甚至没有赔偿”。男人对男人强行发生性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定罪,一直是我国法律的漏洞、盲点。而现行《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说,强奸的主体对象必须是妇女。因此,按照目前的《刑法》,此类案件是不可能以强奸罪论罪的。
相比之下,国外对男性性权利的立法保护就比较健全,如德国规定将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归入强奸罪;日本、瑞士的法律更是规定使用暴力、胁迫猥亵13周岁以上的男女,构成强制猥亵罪,包括对男性公民的“鸡奸”等侵害性权利的犯罪行为。
随着社会越来越包容,同性恋者会越来越多地浮出水面,如果对于“性”的犯罪不能有清晰的界定,那么还有什么能限制住如此庞大群体试图强暴的“性”冲动呢?而且,此类强奸和《刑法》中规定的“强奸罪”中的强奸一样会传播性病、艾滋病,乃至乙肝等疾病,而男同性恋者更容易感染此类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