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娶了丈母娘,假离假结只为钱
这对夫妻太荒唐
“你们听说没有,尹定前居然和‘丈母娘’结婚了”,前段时间,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赵场镇长江村黄金塆组的村民都在议论本村的一件“稀奇事”。可这稀奇劲儿还没有过,尹定前又和“丈母娘”闪电离婚,并和前妻复婚了,真是让村民云里雾里不知所以。更让村民目瞪口呆的是,没过几天,尹定前走进派出所自首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来,尹定前是土生土长的翠屏区长江村黄金塆人。2010年,尹定前获悉黄金塆组由于宜宾市政府建设临港经济开发区需要,将面临征地拆迁。在确认消息属实后,尹定前和妻子李家春打起了“算盘”:按照两人事先“调查”得知的拆迁补偿方式,一般补偿均是按照人头计算,给予支付拆迁费和缴纳养老保险费补偿。李家春是外来媳妇,娘家在外地农村,家中老母亲已经77岁。
为了让丈母娘“老有所养”,每月领取固定的养老金,两口子盘算把“丈母娘”的户口也迁到黄金塆组。但此时政府已禁止了常规性户籍迁入,“前门”迁入被堵死了,两口子绞尽心思,想寻求“后门”突破。
终于,两人想出来了一个“天衣无缝”的计划离婚、结婚、离婚、复婚,并立即付诸行动。2010年6月10日,尹定前和李家春离婚;次日,尹定前和77岁的前丈母娘邓素芬登记结婚;9月28日,邓素芬作为“妻子”落户尹定前家户籍本上;10月25日,尹定前和邓素芬办理了离婚手续;12月16日,尹定前和李家春复婚。
通过不断的“婚姻”折腾,两人的如意“算盘”终于成为现实:2011年,宜宾市翠屏区政府在征地拆迁补偿时,作为“户籍人口”的邓素芬共“算”到拆迁费、养老保险费141480元。补偿到位后,邓素芬获得价值5.1489万元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至2012年5月其领取养老保险费共14467.72元;尹定前、李家春两口子把邓素芬“应得”的国家征地拆迁费9万元现金攥到手中。
2012年5月,由于在黄金塆征地拆迁中村民户籍作假严重,翠屏区政府会同公安机关开展了联合清查打击活动。迫于打击压力,5月17日,尹定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犯罪对尹定前、李家春立案侦查。7月23日,翠屏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将尹定前、李家春向法院提起公诉。
新闻解读:
哪部法律禁止公民与丈母娘结婚了?
这个故事之前只是个传说,现在有了活生生的案例。笔者虽然不赞同尹某的做法,但也反对以此追究尹某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只要尹某在其系列离婚-结婚-离婚-结婚过程中,符合政策、程序合法,只要当地是以户口发放拆迁费和养老金,而无其他限定条件,尹某就不该受到法律的追究。
尹某的行为不该承担法律责任,第一个层面是尹某与前丈母娘结婚是否有效的问题。通过报道的介绍可以看到,尹某跟妻子离婚,与前丈母娘结婚,到与前丈母娘离婚,最后再与前妻复婚,这里面并无诸如伪造印章、伪造户口、伪造法律文书等违法犯罪情节。
尹某的真假离婚和真假结婚并不违法。翻开现行《婚姻法》,第七条明令禁止结婚的有如下两款:(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显然,尹某在与妻子办理离婚的法律手续后,可以与前丈母娘结婚。至于他们到底是真结婚还是假结婚,那谁也管不着。
法律文书体现国家意志,而制式结婚证更是国家保护公民婚姻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的有效证明。法律规范的婚姻,是以结婚证为依据。现行法律体系下,我们认定男女双方是不是合法夫妻,是看是否持有国家婚姻登记部门颁发的结婚证,而不是看当事双方有没有事实婚姻。
尹某的行为不该承担法律责任,第二个层面是要看尹某有没有构成诈骗罪的行为。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显然,尹某并无构成诈骗罪的行为要件。
尹某不该承担法律责任。公民有结婚、离婚的自由。至于这拆迁补偿款该不该拿,那是政策制定者考虑的问题。因为结婚可以将户口迁入,因为将户口迁入就可以领得到拆迁补偿款和养老金,所以尹某就钻了空子。这钻政策、法律空子的行为是不大妥当,但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既然不违法,那么提起公诉就站不住脚。
政策漏洞造成的损失和后果不应当由尹某承担,而是应当由政策制定者来承担。这是因为,政策制定者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没有经过认真缜密地调研和认证。其实,他们在制定拆迁补偿金分配政策的时候,可以考虑得周全一些,比如添加一些限制性条款:在某年某月前结婚迁入户口的认可,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后突击结婚迁入户口的则不享受拆迁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