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李发强、周祖健等13人以及重庆市永川冠南烽烁油脂厂(以下简称冠南厂)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
检方指控,冠南厂及其李发强、周祖健、代元东、代元友4名股东,员工代元秀将所收购的潲水油进行深加工后,以食用油名义销售给经销商,再由经销商销售给消费者。
该案因涉案人数多、查扣数量大,被称为重庆市最大的“潲水油”案。
本案13名被告,除冠南厂的5名被告外,还有8名潲水油贩子。检方指控,其中6名被告(潲水油贩子)曾向冠南厂销售潲水油,另两名被告(潲水油贩子)向这6名被告及重庆禾沁油脂有限公司等销售过潲水油,他们明知所收购、销售的潲水油系用作生产食用油原油,仍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予以生产、销售。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迄今为止,我国公开报道收购、倒卖、销售潲水油构成犯罪的案例很罕见,从这个角度看,如果法院最终判决各被告人构成犯罪,本案将可能成为潲水油行业的标志性案件。
被控用潲水油制作食用油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9年6月,李发强、周祖健、代元东、代元友等人共同出资,以周祖健个人名义成立了个人独资性质的冠南厂。由周祖健负责管理全面工作,李发强负责销售,代元东负责管理车间事务,代元友负责财务,代元秀负责食用油检验。
为获取生产原料,冠南厂从徐科、刘德勇、何中国、欧武刚、欧武亮、王进贤处收购了大量潲水油。冠南厂将所收购的潲水油进行深加工后,以食用油名义销售给经销商,再由经销商销售给消费者。
2007年以来,刘德勇、黄德禄、何中国、欧武刚、徐科、欧武亮、王进贤、曹先合向冠南厂、重庆禾沁油脂有限公司等分别销售了价值6万余元至500余万元不等的潲水油。2011年1月至4月,冠南厂销售了价值433万余元的不合格食用油。
2011年5月,公安机关从冠南厂处查获未销售的成品油、原料油等伪劣食用油共30余吨,价值25万余元;从刘德勇、欧武刚、徐科、欧武亮、王进贤、曹先合处查获未销售的潲水油3.5吨至45吨不等;以上查获的潲水油、成品油、原料油等累计达120余吨,价值58.7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冠南厂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生产、销售伪劣食用油;李发强、周祖健系单位直接负责人,代元东、代元友、代元秀系单位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刘德勇、黄德禄、何中国等明知所收购、销售的潲水油系作为生产食用油的原油,仍然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予以生产、销售,也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检方举示了大量证据。控辩双方存有较大争议,几名被告的辩护人选择了无罪辩护。3日9时许,该案正式开庭,直至当日20时才结束庭审,法院未当庭宣判。中国青年报记者旁听了此案。
本案的审理,让潲水油由收集、加工、倒卖直至生产、销售“食用油”的黑色链条凸显出来。
第一步:从餐馆、食堂收取潲水制成“毛油”
去年4月20日,重庆警方在九龙坡区走马镇灯塔村的一个废旧养猪场内查获一个加工潲水、提取潲水油的窝点。随后,本报记者曾赴现场采访,该窝点苍蝇横飞,恶臭味飘到几百米外,令人极度恶心,现场照片在网上发布后,被网友评价为“让人恶心得不想吃饭”,当时,与记者同行的多人当场呕吐。
该窝点的老板叫曹先合,也是本案的被告之一。庭审中,61岁的曹先合自始至终表示,自己认罪伏法。
庭审显示,2009年下半年至2011年4月,曹先合开设了多个养猪场,雇用工人在没有收购废旧物资资质的情况下,从学校食堂、餐馆收购潲水。
然后,曹先合及其工人通过除渣、加热沉淀等环节,提取浮在上面的油脂,形成“毛油”。
由此,曹先合完成了潲水油黑色链条的第一道环节:收购潲水、提取毛油。
在这个环节,需要面对腐败变质的食物残渣,酸臭不堪, 这是多数人避之不及的业务,但利润空间是较为可观的。
记者通过其他渠道获悉,曹先合原来是养猪的,自己去餐馆、食堂收集潲水,拿来作饲料。后来,他发现,如果对潲水进行熬煮掏捞,制成“毛油”,利润空间能大大提高。曹先合就买了设备,由养猪转向“掏油”,想多赚点。
于是,他每天到各个餐馆、学校食堂收取潲水,然后在养猪场里经过加热、过滤,将废油脂捞出来分装。行业将这种油叫“毛油”,提取的地方一般都在远离城区的农村养猪场等偏远地。
曹从学校食堂回收潲水不用付钱,从小餐馆收潲水,平均一个餐馆每月只需几十元。加上运费,回收潲水的平均价格在每吨700元至1000元。提取“毛油”卖给油贩子,可以卖到3000元/吨,利润显而易见。
检方指控,从2009年下半年至2011年4月,曹先合在明知被告人徐科收购其潲水油是用于生产食用油的情况下,仍以3200元/吨的价格向其销售19.5吨,销售金额6.24万元。警方将曹抓获时,现场还查获3.5吨潲水油。
庭审中,多名“懂油”的被告表示,“毛油”的油质很稀、颜色很深,底部大多有食物残渣等沉淀物,有比较重的酸臭味,专业人员很容易就能辨认。
第二步:倒卖“毛油”至加工厂家
包括曹先合的下家徐科在内的多名被告,则完成潲水油变成食用油的第二道环节:倒卖“毛油”。
在本案“油贩子”被告中,检方指控的销售金额最大的被告是刘德勇,超过500万元。
庭审中,37岁的刘德勇表示,自己在2005年左右入行,以前买卖工业原料油,比如罐头厂的“下脚料油”。后来买卖潲水油、鸭油(鸭身上的油以及烤鸭时滴下来的油)、卤油(卤肉后产生的油)等。他的油曾被销往成都、乐山、湖北等地的公司。
与刘德勇有亲戚关系的黄德禄也是个典型的“油贩子”,40岁,检方指控其销售金额超过400万元。
本报记者从其他渠道获悉,黄德禄本来想到重庆主城区收“毛油”,但主城区的“油贩子”太多,就到区县专门找养猪场收“毛油”。收来“毛油”后,装在铁桶里,统一放在璧山县丁家镇租来的一个农村土坝子,囤积一定的量以后,就联系下家销售。
他的下家不仅有重庆市的铜梁县、璧山县、永川区等地,还有云南、山东、四川内江、成都等地。
根据庭审中的信息,能大致推断出这些“油贩子”的利润空间。
2006年1月,黄德禄卖给何中国,3490元/吨,2011年,黄德禄卖给何中国,4700元/吨。
38岁的被告何中国是黄德禄的下家之一,4000元/吨是他较为常见的收购价格:2009年至2010年11月,他从胡某处收购潲水油,4000元/吨,30吨,支付货款12万元;2008年至2010年,他从刘德勇处收购潲水油,4000元/吨,130吨,支付货款52万元;2009年至2010年,他从欧武亮处收购潲水油,4000元/吨,30吨,支付货款12万元。
庭审中,从业多年的黄德禄表示,“毛油”的市场行情有所波动,以前在3000元/吨左右,后来涨到5000元/吨,他一般有100元/吨的纯利润。
综合上述信息,本报记者发现,在买卖“毛油”环节,往往会经过多名贩子的倒卖,其价格也由链条第一步的3000元/吨提升到4000元/吨左右。每个贩子大多每吨有100元或略高的利润,如果量大,积累起来,仍有较大的牟利空间。
由此,潲水油的黑色链条完成第二步,其市场价格也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