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无办学资质的西湖幼儿园教师孙琪琪,因园中幼儿上课或午睡期间不听话,用注射器针头扎这些幼儿的手、脚、臀等部位。多名幼儿家长发现后向警方报警。随后,建水县立即组织公安、教育、卫生等部门人员对此进行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发现有61名幼儿先后被刺(该园共140名学生)。
由于针刺案在当地引起了一定程度的恐慌,卫生部门对所有受害幼儿进行了HIV、乙肝、丙肝等项目的检查,结果均为阴性。
鉴于受害幼儿数据巨大,犯罪嫌疑人行为残忍,公安机关对孙琪琪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论为其患有人格障碍,但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琪琪接受过社区医学专业中等教育,具有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应当知道使用未经消毒处理的同一注射器反复多次针刺学龄前儿童,很可能在被刺学生之间造成交叉感染,传播疾病,但为了追求学龄前儿童服从管教的目的,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被告人的行为危害或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审理中,被针刺61名学龄前儿童的家长(法定监护人)均对被告人孙琪琪及西湖幼儿园的开办人孙某、白某以及西湖小学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中60名被刺学龄前儿童的监护人在法院宣判前与被告人孙琪琪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孙某、白某,建水县西湖小学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起诉。对坚持诉讼的原告人刘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判决赔偿。
宣判后,孙琪琪表示在法定时间内决定是否上诉。其余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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