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程萍女士介绍,3年前,她与前夫生下一子,一年后,双方协议离婚。前夫每月支付1000元孩子的生活费,但自离婚后,前夫一分钱生活费也没付出。于是,她决定将孩子的姓改过来,跟她姓程。
昨天上午,她为儿子改姓,可派出所却要孩子的父亲一同前往办理,或提交由孩子父亲授权的姓氏更改文书。程萍说,孩子改姓不成,一定是其前夫与派出所做好了笼子。
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占建称,派出所不给程女士之子改姓,并非其前夫与派出所做好了笼子。《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异后,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程女士若非要孩子改姓,可待孩子年满18周岁后,由孩子根据自己的意愿再作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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