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规定,夫妻离婚后,双方都不能再生育子女。生育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只要不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对公民生育权的协商限制,是违法的,当然也是无效的。2010年2月2日上午,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张伟诉李桂兰支付违约金一案中,再次确认了公民生育权的规定。
张伟和李桂兰于2006年10月份协议离婚,双方在登记离婚时,就子女抚养问题签订了这样一份协议:“为使两人的精力放在抚养教育孩子身上,各自再婚后均不得再生育子女,违约者支付对方违约金30000元。”
2008年4月份,李桂兰再婚,并于2009年5月份与现任丈夫生育一男孩。张伟即向法院起诉,以李桂兰违反双方签订的不再生育的协议为由,要求李桂兰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违约金3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生育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在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按照国家规定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公民可以自愿放弃生育权,如果以后又想生育子女时,仍然可以继续行使生育权。
张伟和李桂兰达成的关于禁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的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法律关于公民享有生育权的规定,这种协议客观上也侵犯了李桂兰现在丈夫的生育权,因为其合法行使生育权必须以李桂兰的生育权不受限制为前提条件,因此,张伟和李桂兰所签订的禁止生育的协议无效。张伟想要违约金,门都没有,还要赔上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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