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白领金小姐在怀孕期间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把公司告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赢了;生下孩子后,要求公司给付怀孕期间工资和社保金,又把公司告了,还是赢了。
2007年1月,31岁的金小姐是上海一家人力资源公司财务,月薪4500元。2008年9月,她怀孕后发生先兆流产迹象,为保胎休起病假。不久后,公司与金小姐解除劳动关系,于是她挺着大肚子维权,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最终胜诉。法院判决公司与她恢复劳动关系,经过强制执行,她拿到了工资和社保金。
2009年5月,金小姐顺利生下孩子。2009年9月,她再次把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公司仍拖欠她2009年2月以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特别是不缴纳社保费,导致她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在金小姐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没有法律依据,单方面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实属不妥,遂判决公司支付金小姐工资和社保金等5.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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