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医生的“试错”,其实就是对病人自身利益的一种“储蓄”,无论是病人还是法规制定者都应该意识到。
据《上海法治报》报道,上海一位女病人,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手术中被医院组织实习的医生观摩并拍摄了隐私部位,为此,她向医院索要10万元赔偿,因为侵犯了她隐私权。这个诉求确实有道理,因为早在2009年,卫生部、教育部就联合印发了《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指出,“在安排和指导医学生参与临床实践之前,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应尽到告知义务,并得到相关患者的同意”。很显然,这家医院违反了这个规定。
但是,如果问问实习医生,他们的苦衷同样可以理解:从这个规定实施开始,加上现在的医患关系,能接触到、能自己上手处理的病人越来越少,包括这次纠纷,医院、代教医生之所以如此违规,不排除是怕真的告知病人后会被拒绝,就又少了一次实习机会。
为了保护患者隐私,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但是,从另一个角度上说,在病人的隐私被依法保护的同时,医生的实习资源可能也要被断掉了。
无奈之下,有法律界人士建议,医院可以寻找那些自愿放弃自己身体隐私、以协助医院完成带教任务的人,这在国外被称为“职业病人”,即医院付给一定费用,使其同意作为教学示范。但是,即便是这样的办法真能实施,又怎么能保证肯当“职业病人”的人能具备实习的价值,或者说,罹患上了有医学实习价值的病呢?
德国有明文规定:只要在生前没有特别提出,死亡后都要提供尸体解剖,这就使医生得以在尸体解剖过程中充分熟悉解剖结构,实习手术技艺,而这,是国内同行望尘莫及的,这个法规看似有利于医生,事实上,最终受益的还是病人。
在我们有意识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同时,给医生或者说医学提供更多的便利甚至权益,甚至能包容医生的“试错”,其实就是对病人自身利益的一种“储蓄”,无论是病人还是法规制定者都应该意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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